深入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是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举措,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分析当前“三农”工作面临的形势和挑战,指出要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和管护力度,确保耕地数量有保障、质量有提升。深入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是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举措,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通过不断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和农业生态环境,切实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可以确保实现集中连片、节水高效、生态友好、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高标准农田建设显成效截至2022年年底,全国已建设高标准农田10亿亩,耕地超过一半是高标准农田。新增建设高标准农田亩均可提高粮食综合产能100公斤、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亩均可提高粮食综合产能80公斤,在节水、节能、节肥、节药、节劳等方面均有显著效果,亩均增收节支500元,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全国粮食产量连续多年稳定在1.3万亿斤以上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2021年实施的《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提出,2030年将建成12亿亩高标准农田,以此稳定保障1.2万亿斤以上粮食产能。高标准农田建成后,能有效提高耕地集约利用水平,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可提高10%以上,亩均节水率达10%以上,将缓解农业发展的水土资源约束,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高标准农田项目区灌排和交通体系更加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比较完备,农业生产条件改善,推动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机械化生产,促进农业节本增效和农民增收减负。加快农业资源利用方式的转型升级,耕地质量提升。亩均节药、节肥率均达到10%以上,可保持耕地土壤健康,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农田防灾抗灾能力也将明显增强。全国各地区拓展投资渠道,在地方财政预算资金之外,天津、山西、福建、河南、湖南、四川等省(市)通过发行专项债务、利用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拓展银行贷款及社会资本投入等方式,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2030年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亩均投资预计达到3000元,农田保有量和质量将进一步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面临的挑战尽管我国高标准农田建设已取得很大成效,但在综合配套措施、管护机制、农田生态环境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综合配套措施。现有高标准农田建设偏重有形实体工程建设,在土壤改良、培肥地力、农田防护等方面的综合配套措施还不够完善。建设工程分散,项目区域受益不均,建成项目效益不佳,部分地区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区存在建设质量偏低、建设内容不完善等问题,项目建设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高标准农田建设与农业生产联系不密切,轻视施肥管理、田间灌溉等,影响农田使用成效,改造提升任务艰巨。建立高标准农田管护机制。现阶段,部分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产权不清晰,建成后未能有效落实管护责任,公众参与不足。缺乏后续监测评价和跟踪督导,不利于发挥出农田生产设施功能。部分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日常管护不到位,工程使用年限明显缩短,无法保证农田建设质量,难以实现高标准建设需求。推进高标准农田后续建设。在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过程中,尤其在空间布局上优先选择相对集中连片、水资源条件较好、施工条件较好的地块。随着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推进,设施较好的田块越来越少,工程材料、劳动力等成本也不断增加,致使高标准农田建设总成本将越来越高。进一步重视农田生态环境。在高标准农田项目设计、施工等环节未能充分体现绿色发展理念,在农田沟渠改建和田间道路建设中,则会引发生态环境损害。一些高标准农田建成后仍然沿用传统粗放的生产方式,没有充分发挥促进现代农业绿色发展的作用。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不足。我国现行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项目资金理论上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投资及各级地方政府配套,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地方资金配套比例较小。我国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投入水平偏低,每亩投资仅1000元-2000元。随着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量的增加,尽管中央财政资金总额增加,但亩均投入金额降低,制约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难以充分发挥项目建设效益。深入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贯彻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要建立国家、省(市、自治区)、市、县四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体系,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布局与全国农业生产布局相符合。把已经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在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优先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将现有或规划建设的大中型灌区范围之内的有效灌溉面积建成高标准农田。完善主产区的利益补偿机制和种粮激励政策,引导经营主体将高标准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构建高标准农田管护机制。要完善高标准农田后续管护制度,坚持建管并重,做到管理维护组织与主体明确职责。部分地区村委会可以组织承担本地区农田管护任务,生产经营主体可作为管护主体,维护农田设施。要将涉及的农田水利、硬化道路等基础设施管护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将责任和权益有效结合,建立以县级政府主导、乡镇负责、村为主体、受益共担的管护机制,确保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长期发挥效益。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保障制度。要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力度,亩均投资逐步达到3000元以上。进一步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财政支农重点领域,中央和地方共同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统筹财政相关支农涉农项目资金。拓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渠道,创新投融资模式,引导金融、社会资本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和种植大户等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承担部分项目工程建设任务。完善农田综合整治措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建立在农田综合整治基础之上,进行合理布局。划定工程类型区,确定分区建设目标以及田块平整、土壤治理、田间灌排、作业道路、林网建设、农田生态环境保护、农用输配电等措施的建设标准,强化农田灌排渠道建设,落实田间道路建设,严控化肥、农药、除草剂等化学品施用,提升农田灌排能力、土壤修复能力、田间道路运输能力、农田防护能力,实现连片规模经营、土壤安全、水源安全,确保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满足高标准农田建设发展实际要求。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监督。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涉及各级政府部门、施工单位、村集体、农民等多个利益相关主体,应加强部门和项目间的紧密衔接,实行全过程监督。创新监督管理制度,提高农户参与度,构建职责明确、多方监督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体制。切实提高建设质量,防止农田的“高标准”滑坡,提升高标准农田覆盖率,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内容选自中国青年报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研究员包晓斌
高标准农田建设是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眼下,趁农闲时节,各地抢抓施工期,坚持新建和改造并重,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随着秋收工作结束,被誉为“塞外粮仓”的内蒙古河套地区抢抓施工期,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统一规划、集中改造、连片开发,让零散地块变成规模经营的高产田。在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高标准农田建设现场,大型机械往来穿梭,一片热火朝天的景象。黑龙江、吉林、辽宁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统筹推进黑土地保护和修复、建设农田防护林等。在黑龙江青冈县同心村,施工人员正在治理因土地退化形成的侵蚀沟,他们把柳条横向、纵向编织固定在侵蚀沟沟底,这样可以防止黑土被雨水冲走,而柳条在沟里长成灌木丛后,又将进一步拦截水土。中原粮仓河南打造集中连片、节水高效、绿色生态的现代化高标准农田示范区。今年前十个月,全省已累计建设高标准农田455万亩。补齐短板、提升能力。各地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思路,因地制宜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河北、陕西、甘肃等地突出节水,安装节水灌溉设施、水肥一体化系统。安徽、江苏、湖北等地以增强农田防洪排涝能力、土壤改良为主。山东淄博高青县针对田间道路、排水等短板,在28个村建设4.5万亩高标准农田。按年初规划,我国今年要建4500万亩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3500万亩。 内容选自央视网 图 无天
在过去,种地是大多数人的主要生计来源。那时候,农村地区的人们主要依靠耕种土地来养活自己和家庭。他们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辛勤劳作在田间地头,盼望着丰收的季节。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开始对种地失去了兴趣。他们不再愿意像父辈那样在田地里辛苦劳作。1月18日,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发布了一份关于“谁来种地”这一重大问题的调研报告。这份报告详细阐述了自撂荒地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全省撂荒耕地面积的大幅下降情况。据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6月底,全省撂荒耕地面积已从2020年底的337.9万亩锐减至11.6万亩,下降幅度高达96.6%。同时,报告还对现存撂荒地的具体情况进行了分析。目前,已统计的撂荒地中,1—2年的有6.5万亩,2年以上的有5万亩。从地区分布上看,安康市占了最大的比例,达到64.2%;榆林市占25.2%;延安市占6.1%;商洛市占4.4%;汉中市占0.1%。针对当前现存的少量撂荒地,报告建议应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高农民种植积极性,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流转,推动农业现代化和规模化经营。通过多措并举的方式,逐步解决“谁来种地”这一关键问题,确保陕西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说到年轻人不愿意种地的问题,经过调研,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生产成本逐年走高,种粮比较效益下滑。随着农业生产的成本不断攀升,包括种子、化肥、农药、机械等费用,导致种地的经济效益相对降低。相比之下,从事其他行业的收益更为可观,因此许多年轻人选择离开农业。其次,农业基础设施薄弱,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不足。我国农业的基础设施建设还存在较大的短板,尤其是一些地区的农田水利、道路交通等方面较为落后,这使得农业生产面临较大的风险。一旦遭遇自然灾害,农民的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失,这也增加了年轻人对农业的担忧。第三,经营主体实力不强,社会化服务相对滞后。目前我国的农业经营主体主要以小农户为主,缺乏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同时,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也不够完善,无法满足农民在技术、信息、融资等方面的需求。这使得年轻人在农业经营中难以发挥自身优势,也制约了农业的发展。第四,年轻劳动力流失严重,农技人才较为紧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许多年轻人选择离开农村前往城市发展,导致农村劳动力短缺。同时,现有的农业技术人员数量也远远不能满足农业发展的需求,这使得农业生产的后劲不足。最后,补贴水平相对较低,农业发展激励有限。在2022年的陕西省,三次实际种粮农民的补贴平均下来,每亩地大约能得到20元的资金。再加上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三个档次加起来,每亩地的补贴也不过100元。然而,陕西省的粮食种植物质成本却高达500-600元每亩。这两项补贴的资金,仅仅占据物化成本的不到20%,对于农资价格的上涨,更是无法形成有效的覆盖,难以缓解种粮农民的实际压力。那么,要如何才能吸引人们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尤其是粮食种植呢?首先,我们必须意识到,双层经营体制在粮食生产中的重要性。这种体制能够有效地协调家庭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的关系,从而提升粮食生产的效益。为了进一步推动粮食生产的提质增效,我们需要不断完善这一体制,确保其在实践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其次,财政支农政策也是关键因素之一。政府应该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率,通过优化财政支农政策来推动粮食生产的再壮大。这不仅可以提高农民的积极性,还有助于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第三,增加金融服务供给也是吸引人们种地的重要手段。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常常面临资金困难,因此,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支持至关重要。例如,可以通过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为农民提供低息贷款等措施,帮助他们解决资金问题,从而推动粮食生产的再突破。最后,培养农业生产经营骨干也是必不可少的。这些骨干人员能够为农民提供技术指导和经验分享,帮助他们提高生产效率。同时,他们也可以成为连接政府和农民之间的桥梁,更好地传达双方的需求和意见。通过培养这些骨干人员,我们可以进一步推动粮食生产的再提升。内容选自每日经济新闻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研究制定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 政 部农业农村部2023年4月7日附件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各地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届时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估,并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及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第四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管理。财政部负责审核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分配下达资金预算,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农业农村部负责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等编制和审核,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和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项目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耕地建设与利用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研究提出本地区耕地建设与利用任务分解方案和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应当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第六条 地方可以通过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折股量化等方式,支持和引导个人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承担相关任务或筹资投劳参与相关项目建设,具体方式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农业农村部门按程序研究确定。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第七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用于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等(以下统称省)的耕地建设与利用,具体支出范围包括:(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主要用于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对非农征(占)用耕地、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二)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三)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工作。(四)黑土地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黑土地用养结合等综合性农机农艺措施。(五)耕地轮作休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工作。(六)耕地质量提升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退化耕地和生产障碍耕地治理、土壤普查、化肥减量增效示范等工作。(七)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第八条 县级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可以从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中列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必需的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费用,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从严确定本地区从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中列支上述费用的上限。省、市两级不得从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中列支上述费用。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和耕地建设与利用无关的支出。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第九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并可根据粮食产量、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特定事项及试点任务等,实行定额补助。(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根据基期年度资金规模(90%)、基础资源(10%)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等,并可根据各省资金结余情况等进行调节。(二)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中央财政对地方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按东、中、西部地区并考虑财政困难程度,给予差异化适当补助。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资金按照各省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85%,包括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任务)、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任务(5%)、上一年度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10%)等因素测算分配。可对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予以适当倾斜。适当切块安排资金,可根据各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效、撬动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实施奖补,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以当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平均补助水平为基础,可综合考虑粮食主产省和东、中、西部地区等情况,对超过(或低于)平均补助水平一定幅度的地方适当调节。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地方投入力度大、任务完成质量高、建后管护效果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通过定额补助予以激励,激励资金全部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各地应当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支持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省级财政应当承担地方财政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主要支出责任。地方各级财政应当合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三)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支出。通过定额补助支持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工作。(四)黑土地保护支出。根据基础资源因素(10%)、政策任务因素(90%)测算,基础资源因素包括黑土地面积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秸秆覆盖免(少)耕播种面积、深松深翻面积、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县数等。(五)耕地轮作休耕支出。根据耕地轮作休耕任务面积以及承担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特定试点任务的定额资金量测算。(六)耕地质量提升支出。根据基础资源(20%)、政策任务(75%)、脱贫地区(5%)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退化耕地治理实施面积等,脱贫地区因素包括832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粮食播种面积和所在省脱贫人口等。(七)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支出。根据重点任务具体情况测算。第十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安排给832个脱贫县和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耕地质量提升支出方向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预算下达第十一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将当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相关转移支付预算下达文件抄送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农业农村部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并提交财政部。财政部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一并下达各省分区域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绩效目标。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下达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后,会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地区耕地建设与利用实际情况,应当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至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同时将直达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抄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第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在安排本级相关资金时,加强与中央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第五章 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第十五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有关要求,对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进行监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依法合规使用管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第十六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省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的要求,将高标准农田用于粮食生产情况作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的重要绩效目标。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耕地建设与利用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存在下列情形的项目,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不得申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一是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二是政策已到期;三是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结转结余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中央直属垦区等中央单位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7日起实施。《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5号)同时废止。内容选自农业农村部网 图 无天